辭職日數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已完成試用期,則離職通知期需以合約議定的期限為準! 如2017/11/3離職,兩個月通知期,即2018/1/2離職(剛好61天,即兩個月)。當然,產假、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這是要留意的。通知期內,亦包括公眾假/勞工假、星期六短週及星期日休息日亦可以包含計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