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領取遣散費的資格如下: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3)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遣散費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 天工資*)#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已為僱主服務滿24個月以上,因分店結業遭解僱,而合約訂明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為1個月。那如屬即時離職,僱主須給予欠薪;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如適用,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按比例年終酬金(如適用,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並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遺散費等。
相反,如僱主給予了1個月通知期,那僱員只可享有欠薪、按比例年假和年終酬金、遺散費等。
由於 閣下提供的資料不足,只能作假設,請提供更多資料才能作出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