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下列情況可被視為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1. 僱主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2.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遇上述情況,僱員可經法律程序(勞資審裁處)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包括:
1.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或
2.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註: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僱主如未得僱員同意,又非以法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可視作僱主單方面終止傭僱合約(即解僱)。當然,前提是僱員已明確向僱主表明不同意更改傭僱合約,但僱主不理下,可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提出補償申索(上文第二段)或解僱補償(下文)。
至於, 閣下提到「遣散」,是另一項法定權益「遣散費」。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1) 因裁員而遭解僱;或
(2)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3) 遭停工。
或者長期服務金,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1.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1)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2)因裁員而遭解僱
2.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3.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4.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5.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二選一)。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