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有關公司發警告信

by Wincy @, Saturday, November 11, 2017, 11:29 (3041 天前)

本人在11月頭已遞信辭職。並已雙方協議後30號離職。昨日因私人問題遲了上班。但太遲通知僱主。僱主發了第一封警告信。下午上班前再通知僱主不能上班。僱主再以同樣理由分了上下午發了2封警告信給我。是否可以成立?

有關公司發警告信

by kkng, Tuesday, November 14, 2017, 14:32 (3038 天前) @ Wincy

本人在11月頭已遞信辭職。並已雙方協議後30號離職。昨日因私人問題遲了上班。但太遲通知僱主。僱主發了第一封警告信。下午上班前再通知僱主不能上班。僱主再以同樣理由分了上下午發了2封警告信給我。是否可以成立?

如果2封警告信都因為同一件事件(遲到),你當然後可以唔簽第二封,一個罪唔可以罰2次.

有關公司發警告信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14, 2017, 18:59 (3037 天前) @ Wincy

你好,多謝你的提問。理論上,警告信並非僱傭條例規管範圍之內,而是公司慣常使用的行政手段的其中一種。因此,公司是有權根據其規章制度向你發放警告信,且並未觸犯任何法例。

當然,僱主如以“同一時間同一事件”向僱員發出多封警告信,僱員可拒絕簽署。另一方面,作一假設:第1封警告信是以 閣下上午遲到為由發出,第2封則以 閣下下午未得其批准而不上班為由發出,這樣就很大機會不屬同一時間同一事件。

但是,當公司以警告信對你作出扣薪、即時解僱或相關懲罰行為,就會涉及《僱傭條例》的內容,如僱主以僱員缺勤為由作扣薪,則要按法例第三章規定:僱主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又如僱主以2封警告信作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理由,並不作任何補償,就要按法例第九章規定,就需以實際情況對該警告信的性質和合理性作出判斷,因為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