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1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另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事假”期間之星期六、日有薪與否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的協定為準! 因為法例只有第一段等條文(詳細條文可閱勞工處網),星期日一般是法例所講的休息日,而星期六則應是公司合約規定員工不須上班的日子。
假設 貴公司訂明星期一至五放取事假,則六、日無薪,這是可以成立的,因為 閣下於該週並未有任何工作日。當然,這裏是假設了 貴公司批准你放事假前規定了享周末日有薪的條件。
至於“事假”撞正10月28日法定假期(重陽),該日應屬法定假日並出全薪,當然前提是 閣下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假設,請提供更多資料才能作出準確解答,如合約內容或雙方協定。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