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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14, 2017, 11:19 (3038 天前) @ Kenny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所以,僱主引用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即時解僱 閣下是否合理,則要視工作犯錯情節嚴重程度,如解僱前已收過僱主發出多次警告/警告信要求即時改善工作態度或效率。假設僱主要求 閣下完成職責範圍內某項工作,但 閣下在僱主4次催問下仍不處理又不回覆,的確有機會犯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或慣常疏忽職責。

所以,在此情況下 閣下如需追討代通知金,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你不是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或慣常疏忽職責的。當然,如有證據反駁上述指控就要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由於資料不足,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才能作準確解答,如是否曾多次收取僱主的警告。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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