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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業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14, 2017, 15:11 (3038 天前) @ Danny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按合約規定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僱員有權享有的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僱主提早結業或要求僱員離職,是需要補償代通知金的差額,即11月6日至25日的薪酬予僱員的,僱主不得未經同意而要求僱員以有薪年假代替通知期的。至於OT補假於通知期內放取則以雙方協定(僱傭合約)為準!
所以,僱主需要需支付僱員過往未放取的年假薪酬外,甚至本年度的按比例年假薪酬和年終酬金(如適用)亦可能要支付,當然前提是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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