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病假與休息日重叠則視作休息日,但有薪與否則要視僱傭合約的雙方規定。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受僱滿6個月,累積了12天有薪病假,一至五為工作日,星期六、日為DAY OFF(休息日)有薪,而病假屬連續性又出示到病假紙。所以,11月1日至3日為有薪病假出4/5薪酬,而11月4日至5日為有薪休息日出全薪,而僱主則無需另補病假予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