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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離職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November 16, 2017, 21:15 (3035 天前) @ ng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勞資審裁處規定: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權的訴訟及某些其他訴訟,須在訴訟因由產生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申索。

而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14
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作以下假設:
受僱年度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減 已休年假
2010-2011 7 7
2011-2012 7 8(多1)
2012-2013 8 8
2013-2014 9 9
2014-2015 10 10
2015-2016 11 0
2016-2017 12 0
所以, 閣下如未放取2015-2017年度兩年的年假,按照法例是有權追索23天年假薪酬。當然,其中2011-2012年度發現 閣下是放多了一天年假,相對僱主亦有權追索,如此來說, 閣下只可追索22天年假薪酬。至於2017-2018年度因未受僱滿3個月,則不能享有按比例年假。
另外,要留意公司或合約會否有年假必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否則當自動放棄此權益的規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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