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主或僱員在中止僱傭合約時,均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是,僱員按法例所享有的有薪年假不可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至於法定假期、休息日則不包括在內。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按照法例僱員是不可以以有薪年假抵銷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日數。當然,如果僱員希望通知期內放取年假而不延長通知期日數,則建議 閣下與僱主協商清楚酌情處理,即雙方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