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文可以參見下列網址: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現行法例上並沒有「7天工作天通知」的寫法。只有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或 相應代通知金。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假設,假設 閣下星期一至六工作(六個工作天),處於試用期內的第二個月,而僱傭合約"7天工作天通知"中的工作天可理解為正常工作日,是符合法例不少過7天的規定。如 閣下2017年11月20日遞信,按合約要求正式離職日應為2017年11月27日或之後。
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