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或 相應代通知金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一) 公司不可以單方面延長合約期限,除非僱員同意(上文第二段)。所以,要了解 閣下請一個月無薪假(事假)時有否作出一些雙方協定,如無則僱主違法,但這裏 閣下需提出充份證據證明僱主是未得你同意而單方面更改,如『份工可以順延一個月合約是11月31號才到期』對方提出時 閣下是否曾明確反對延長,如無反對則存在默認同意問題。
(二)按照上文,假設你並沒反對延長,以及公司於合約終止日前已與 閣下談妥新合約,並獲你口頭同意,可理解為新舊合約已連續,一般來說是要按法例或合約規定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當然,這些連續性爭議可能需要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請 閣下。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