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僱傭合約列明員工於試用期後每月可享有一天有薪病假(不包括勤工獎)(不會累積), 第二日起病假均需扣除底薪。期後的銷售佣金亦會按當月的病假日數扣除。即是請病假第三天開始需扣除當日佣金加底薪。
因為有薪病假可累積, 假設第一次未用使用有薪病假,即第一年有24日有薪病假。那麼以上的僱佣合約是否已經抵觸了勞工法例? 除非僱員已使用完有薪病假, 才可扣除底薪加佣金?
僱傭合約列明員工於試用期後每月可享有一天有薪病假(不包括勤工獎)(不會累積), 第二日起病假均需扣除底薪。期後的銷售佣金亦會按當月的病假日數扣除。即是請病假第三天開始需扣除當日佣金加底薪。
因為有薪病假可累積, 假設第一次未用使用有薪病假,即第一年有24日有薪病假。那麼以上的僱佣合約是否已經抵觸了勞工法例? 除非僱員已使用完有薪病假, 才可扣除底薪加佣金?
勞工法例只講入職後頭12個月每個月儲兩日,第十三個月開始儲4日,但留意番,呢個有薪病假只係4/5payment,同有連續4日病假紙先用到。如果你得1日假紙,即使你儲夠24日,係呢條法例下都係無錢,即係扣薪。合約set每月有一日有薪病假是優於勞工法例
那麼例如佢請左7月1至7月8日請病假, 都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這8日內5,6原本day off, 7月1日是勞工假, 那麼4/5係計那幾天??? 7月1, 5, 6是需要full pay?? 7月2-4及7月7-8日就4/5???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根據法例員工病假連續性四天或以上,在累積了足夠有薪病假情況下,出示到註冊醫生/中醫/牙醫病假證明書,即可獲取五分四工資。
當然,假設 貴公司列明 閣下試用期後每一個月可獲一天有薪病假(假設出全薪),可視為僱傭合約優於法例規定的公司福利,即 閣下當月『病假多於一天但少於四天』時,公司只負責一天有薪病假,其餘均需扣薪,這不違反法例。
相反,如 閣下當月病假是『連續性四天或以上』時,其中一天應為全薪(公司福利,但規定不可累積),其餘則按法例規定為4/5工資。
還有,入職第一年滿一個月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第二年滿一個月可累積四天有薪病假,是預備日後僱員有需要申請病假時扣除的,這是法例賦予僱員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病假撞正休息日,該日是視作休息日,有薪與否則要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無須另補病假。如病假撞正法定假期(勞工假),該日是視作法定假期,要出全薪予僱員,僱主亦無須另補病假或疾病津貼。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作假設,假設 閣下病假為7月1日至8日,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並出示到病假紙,而休息日合約規定是有薪,那7月1日為法定假期,出全薪;7月2-4日及7-8日五天為正常工作日,出4/5工資;7月5-6日為休息日則按合約規定有薪,出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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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员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上,是否需要支付全薪或4/5薪金?是否可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