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以薪酬代替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請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根據閣下提供的的資料,作一假設例子:
•薪酬:月薪12,000元,休息日有薪,五天半工作,工作受僱滿7年
•在年假首天前的12個月期間賺取的工資:144,000元,包括工作所賺取的工資及假期款項
•在該12個月內放取的假期:101天全薪假期,包括:78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11天年假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
•因為僱員在該12個月內沒有因放取假期而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故須剔除的期間及款額均為「0」。
計算該12個月期間所賺取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
(144,000–0(元)) / (365–0(日)) = 394.5元
•12天年假薪酬:394.5元 x 12 = 4734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