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符合下列情況可被視為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有關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3.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如要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更改合約內容或僱傭條件,茲事體大,勞資雙方必須協商並取得共識方可,僱主沒有合理理據而單方面更改有違法例,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另外,僱傭條例並無“超時工作及相關薪酬(OT)”條文,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