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一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安排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非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當然,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提到「今個月底便會出下一個月既休息日安排」,僱主行動上已符合法例要求。
在此,有必要釐清「休息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的概念。嚴格以言,勞工法例下的「休息日」是以周計算,一年總共52周,故「休息日」是52天。結合 閣下情況,另外的44天,就是傭僱合約上「僱主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即僱員無須上班而享有薪酬的日子(這裏假設有薪)。
法例只規定每7天享1天休息日,故優於法例部份的員工福利待遇則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當然,這裏要指出僱主如得“僱員同意”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的休息日(上文第三段),即僱員同意又在沒有任何休息日被扣減下,是難以指責僱主沒有履行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