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均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關於通知期及代通知金,不在本文細說,閣下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法例上,在14天的通知期內, 閣下每天仍需上班履職,當然法定假期及休息日除外。法例又只訂明“有薪年假及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傭僱合約所訂的通知期內,並無“事假”相關條文或規定。
根據 閣下資料提供,假設事假(無薪)放取獲得僱主批准,基於申請事假是先於通知期發生,建議 閣下與僱主協商清楚可否酌情處理。所以,離職前已請之事假是否計入通知期內,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