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代通知金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遞交辭職信,並符合合約規定給予一個月的通知期予僱主。期間僱主作出“即時解僱”行為,這是可以的,但僱主須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差額予僱員(即 閣下通知期餘下日數的代通知金),因為法例訂明其中一方終止合約均需給予通知期, 閣下已符合要求,那僱主的解僱行動亦需符合法例要求(上文第二及三段)。
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僱主的解僱行為是即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