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除受僱於工業經營內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假設公司因趕工突要求 閣下休息日工作,如僱員同意及僱主有合理理由下,可安排員工休息日上班,另定休息日予僱員。相反,僱員不同意,以及僱主沒有合理理由則不可強逼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否則違法。所以,僱員於休息日不為僱主工作是無須出示什麼證明,相反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工作才需要提出合理理由,並獲僱員同意。
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僱傭合約有否對休息日工作作出規定? 僱主要求休息日工作的理由? 以及 閣下的意願?。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