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 或 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關代通知金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12月4日遞信辭職,合約規定之通知期為7日,即 閣下正式離職日(last day)應為12月10日,只不過12月9-10日撞正休息日(假設休息日是有薪),故12月8日為最後工作日。所以 閣下是可享有12月9-10日之薪酬,因為正式離職日是12月10日,而非12月8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