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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December 01, 2017, 10:57 (3021 天前) @ KY

多謝 閣下查詢。雖然 閣下符合4.1.18 連續性合約,但根據僱傭條例亦需符合以下資格才能領取4/5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按法例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才可享病假津貼(上文第二段),故 閣下的一天病假是無法獲得4/5薪酬。當然,如 貴公司與您的僱傭合約優於法例規定亦是可以的,僱傭條例是保障僱員待遇的基本底線,即如果合約列明1天病假亦可享有病假津貼,則以合約為準! 相反,如合約列明跟隨法例或無列明,則以法例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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