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咗兩年嘅合約,中途想離職
請問我現與公司簽咗兩年約,其中規定若其中一方終止合約,需支付給另一方合約期餘下的人工。還有規定若公司覺得員工表現不如理想,可給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沒有列明員工若要辭職需給幾耐通知期。請問這合約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例?若我想辭職是否要依合約賠償?謝謝
請問我現與公司簽咗兩年約,其中規定若其中一方終止合約,需支付給另一方合約期餘下的人工。還有規定若公司覺得員工表現不如理想,可給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沒有列明員工若要辭職需給幾耐通知期。請問這合約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例?若我想辭職是否要依合約賠償?謝謝
兩年死約,當中條款你一定知先會簽,無得話唔知唔識而唔賠。
即使上到庭,都係輸蝕,因為你有簽名。
好多大公司都有呢類買斷僱員既合約,僱員沒有履行合約,就違反合約精神。
多謝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在無試用期或試用期之後,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時,通知期應不少於一個月。另一方面,僅僅從勞工法例的角度出發,雙方解除僱傭關係時只需給予適當的通知期和《僱傭條例》內規定的款項即可,因此無需支付其他賠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