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牌持有人辭職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酒牌的持有人是否僱員,而非生意伙伴? 以及僱傭合約對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期規定?
假設酒牌的持有人是僱員,則要依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註:如屬生意糾紛則非僱傭條例管轄範圍)
一)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1)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代通金
(2)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通知 或 相應代通金
二)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代通金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或 相應代通金
所以,僱員離職通知期需一個月定三個月,有明確規定則以僱傭合約為準! 如無明確規定或低於法例則以僱傭條例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