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否需要僱主批准?
本人因意外受傷(非工傷),在政府醫院診治後醫生建議我休息14天,並發給我14天的病假證明書。
然而,當我向上級表示我要放病假時,我的上級不同意我放取病假,他的理由是:1) 我的工作如果我不做就沒有人做; 2) 我只是頸部受傷,手腳還能動,不影響工作能力。
所以,他不接受我這14天放全天病假,他要求我在這兩星期每天上午上班,下午才可以休息。
我曾向勞工處查詢,勞工處回覆《僱傭條例》只對疾病津貼有規管,有別於休息日工作和法定假日,《僱傭條例》對病假的給予並無描述。
所以,他這樣做原來是合法的嗎?僱員放病假是需要僱主批准的嗎?
另外,如果我因應上司的指示,在醫生建議病假期間工作,會否影響我的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