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僱主因遲到(無論任何理由) 被強逼加班、是否違法
最近本人工作的公司突然推行遲到新措施,無論任何理由,包括因交通意外導到塞車或因地鐵故障導致延誤甚或因身體不適而遲到 一律需補時工作予公司, 例如遲到 1-15 分鐘便需補時工作 至少 15 分鐘 即使遲1分鐘也需補時15分鐘 請問此舉是否合法, 翻查過員工合約 並沒有明文列明此新措施 亦沒有修訂
最近本人工作的公司突然推行遲到新措施,無論任何理由,包括因交通意外導到塞車或因地鐵故障導致延誤甚或因身體不適而遲到 一律需補時工作予公司, 例如遲到 1-15 分鐘便需補時工作 至少 15 分鐘 即使遲1分鐘也需補時15分鐘 請問此舉是否合法, 翻查過員工合約 並沒有明文列明此新措施 亦沒有修訂
我都想問,如果公司強逼加班系咪合理?
如果因為吾願意加班而被炒,可以點做?
多謝閣下查詢。
公司新政策需要向員工公示一段時間,如無任何異議的情況下將會作為合約更改內容適用於員工的僱傭合約上。因此,如果閣下對公司該項新政策有任何意見,應該盡快向公司反映意見。
另外,《僱傭條例》有規定,缺勤的工資只可按值扣除,即不可多扣,可以理解為遲到一分鐘只可扣除一分鐘的工資,即補時也應按值補回給公司,即補回一分鐘時間,如果多補則是不合理的。
其次,假如閣下覺得不合理,應該運用集體力量(因為團結才有力量),即與公司的其他員工合力,集體與公司管理層商議、爭取改變政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