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全職雇員,已服務五年,辭職通知期是三十天
如果通知期剛好碰巧是公眾假期/公司假期
公司有沒有權要求我提早離職或延長上班日期到假期後?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有關「假日薪酬的支付」的部分,除第12(11)條另有規定(產假)外,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則他須最遲於該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獲其僱主按第41條所指明的薪酬額付給假日薪酬,不論該僱員是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根據第39(4)條所指的假日休假。
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閣下在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因此是可享有假日薪酬。 建議 閣下可翻查合約內容,並了解假期放取屬於公眾假期(17天),或法定假日(12天)。如公司放取法定假日,公眾假期當日需上班屬正常工作,按理由工作過後可享有勞動過的福利,而無需提早離職或延長上班日期到假期後的。 相反在有爭議下首先要了解合約中的,需進一步理解。
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僱傭合約中對假期制度的規定(放取法定假期(俗稱勞工假),還是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