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有關通知期

by KK, Wednesday, December 06, 2017, 09:38 (3016 天前)

本人是全職雇員,已服務五年,辭職通知期是三十天
如果通知期剛好碰巧是公眾假期/公司假期
公司有沒有權要求我提早離職或延長上班日期到假期後?

有關通知期

by YUKI, Thursday, December 21, 2017, 16:11 (3001 天前) @ KK

本人是全職雇員,已服務五年,辭職通知期是三十天
如果通知期剛好碰巧是公眾假期/公司假期
公司有沒有權要求我提早離職或延長上班日期到假期後?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有關「假日薪酬的支付」的部分,除第12(11)條另有規定(產假)外,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則他須最遲於該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獲其僱主按第41條所指明的薪酬額付給假日薪酬,不論該僱員是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根據第39(4)條所指的假日休假。

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閣下在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因此是可享有假日薪酬。 建議 閣下可翻查合約內容,並了解假期放取屬於公眾假期(17天),或法定假日(12天)。如公司放取法定假日,公眾假期當日需上班屬正常工作,按理由工作過後可享有勞動過的福利,而無需提早離職或延長上班日期到假期後的。 相反在有爭議下首先要了解合約中的,需進一步理解。

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僱傭合約中對假期制度的規定(放取法定假期(俗稱勞工假),還是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

有關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December 30, 2017, 11:56 (2992 天前) @ KK

多謝閣下留言查詢。
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6條第(4)款「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月 (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從條文可見,通知是以日曆上的日子計算,即其涵蓋性是包括公眾假期以及公司假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