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有薪病計
請問在放有薪病假中, 仍有每月4天的病假entitlement 嗎?
請問在放有薪病假中, 仍有每月4天的病假entitlement 嗎?
多謝閣下留言查詢。
《僱傭條例》裡面關於有薪病假的累積條文如下:
33.疾病津貼
(1)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35條付給疾病津貼。 (由1977年第1號第2條修訂;由1984年第48號第14條修訂)
(2)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日數須按以下計算率累算 ——
(a)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
(b)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
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由1983年第57號第5條代替)
請留意條文裡關鍵為「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以及多次重複「受僱」。換言之,只要閣與公司仍然處於僱傭關係當中,便可以累積當月的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