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簽約時才知道被加一項不合理條款
新公司要求我即時上班,並願意代我支付前僱主一個月通知金,但於簽合約時才得知要簽三年死約,於兩年內離職需賠償這一個月通知金。但工作已辭去,所以只能硬著頭皮簽。現時已在新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想離職,未夠兩年是否一定要賠償此一個月通知金?
新公司要求我即時上班,並願意代我支付前僱主一個月通知金,但於簽合約時才得知要簽三年死約,於兩年內離職需賠償這一個月通知金。但工作已辭去,所以只能硬著頭皮簽。現時已在新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想離職,未夠兩年是否一定要賠償此一個月通知金?
爭人錢當然要找數啦,當初呢間公司同你頂,你欠佢人情。
新公司是現在的公司,當初來此公司時,原來已傾好一個月後返工。但當時通知我要即時返工,並替我支付代通知金,但當上班簽合約時,卻加了一條合約變成兩年合約。舊公司已離職,所以基本上無得揀,唔簽就會無工作了。
多謝閣下查詢。
首先,閣下未有提供其行業及職位。如是基層工人,合約只需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如有損害僱員權益的規定是無效的,但假若是高層管理人員或一些特別職位,則其合約可能有特定要求,要視其是否合理。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日數,需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如要早於通知期離職,則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果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如下:離職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平均月薪(底薪+佣金)X通知期的月數。
如果通知期以日為單位,而僱員須提早幾天離職,代通知金就應計算:離職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平均日薪X提早離職的日數。
因閣下提供資料不足,因此未知僱主是否要求閣下在滿足通知期條件的情況下亦要支付代通知金,請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