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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WC @, Tuesday, December 12, 2017, 14:53 (3010 天前)

公司以通知期炒我. 要我做到下個月 15 日,
我可否放棄要求對方通知期, 做到月尾走?

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smallpotato, Wednesday, December 13, 2017, 08:10 (3009 天前) @ WC

如果老細肯就得,唔肯就到你賠番通知金比佢

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WC, Tuesday, December 19, 2017, 16:10 (3003 天前) @ smallpotato

咁呢一段又點解?

8.
Saving of rights
Nothing in section 6 or 7 shall be taken—
(a)
to prevent either party to a contract of employment from waiving, at the time notice is required to be given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 6(2), (3) or (3A), his right to notice or to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Amended 48 of 1984 s. 5)
(b)
to affect the right of a party to a contract of employmen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out notice or payment in lieu under section 9, 10 or 11(2).

咁係咪話俾人炒可以放棄通知期?

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December 29, 2017, 09:06 (2993 天前) @ WC

多謝WC查詢。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有關資訊詳見下列連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假設僱主與僱員已經協商或者按照合約而訂明通知期的日數(例如30天),而僱員只能做到期中的15天而不能完整地履行整個為期30天的通知期,則需要金錢代替未能完整履行的餘下15天,這就是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精神。閣下如放棄履行對方通知的要求而得到批准,則閣下需給予僱主相應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WC, Friday, December 29, 2017, 16:07 (2993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你說的跟

8.
權利的保留
第6或7條的任何規定,不得用於 ——
(a)
阻止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在因第6(2)、(3)或(3A)條的規定須給予通知時,放棄獲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權利;(由1984年第48號第5條修訂)

不同.

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by kkng, Saturday, January 06, 2018, 11:23 (2985 天前) @ WC

到左要拗法律條文的地步的話,應該要打官司了。
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對我來說太費力,所以我搞不懂『權利的保留』的立法原意是什麽。
我覺得是用來:當勞資相方對終止僱佣合約有分歧時,作為大家打官司的一個藉口。
8(a)我的讀法是:一定條件下,不得用於阻止我(大多時是勞方)放棄....
8(b)我的讀法是:一定條件下,不得用於影響我(大多時是資方)不給予....
你看,平衡!
我的看法是廢話2段。

我覺得smallpotato的答案有道理,通知或代通知金的存在,應是保障勞資相方:勞方用一個通知期去取得預期的收入;資方用一個通知期去取得再請/再培訓工人的緩衝時間。

打破平衡的話,就應有相應的代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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