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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41AB條第(3)款「共同假期年的選擇」
凡僱主根據本條作出決定,他須從那時起採用該12個月期間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及如僱員並未曾根據連續性合約在假期年的整段期間受僱─
(a) 僱主須根據僱員開始受僱當日與假期年終結之間的公曆日日數,除以365,以按比例基準計算該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因該計算而產生的一日的部分,須算為一整日的假期;及
(b) 僱員可選擇 ─
(i) 在諮詢僱主後,放(a)段所提述的按比例有權享有的年假;或
(ii) 將該年假轉入下一年,與下一整年的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年假合併。
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假如貴公司並非以共同年實行年假制度,則僱員需要自入職日期計起,服務滿一年方可享用第一年的年假。當然如果貴公司於年假給予方面是優於法例規定亦無不可,有關安排由勞資雙方協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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