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天工作 法定假期安排
您好,
我公司是一間NGO機構, 中心上班時間為每周工時制, 而逢每星期日及星期一中心不開放定為休息日。
唯現在香港每年也有7日左右的法定假期跌落在星期一內,但公司應為星期日已放了一天的休息日(星期日), 所以並沒有抵觸勞工法例,該些法定假並不需要作出補假安排。而職員應為可以有5天工作的原因是因為將6天工作濃縮為5天,所以每天工時也相對加長了,即工作時間沒變但卻損失了所有在星期一的法定假。即公司換了個角度刻扣了職員的法定假期,想請問公司此安排是合法的嗎?
您好,
我公司是一間NGO機構, 中心上班時間為每周工時制, 而逢每星期日及星期一中心不開放定為休息日。
唯現在香港每年也有7日左右的法定假期跌落在星期一內,但公司應為星期日已放了一天的休息日(星期日), 所以並沒有抵觸勞工法例,該些法定假並不需要作出補假安排。而職員應為可以有5天工作的原因是因為將6天工作濃縮為5天,所以每天工時也相對加長了,即工作時間沒變但卻損失了所有在星期一的法定假。即公司換了個角度刻扣了職員的法定假期,想請問公司此安排是合法的嗎?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en-zh-Hant-HK?INDEX_CS=N
(4)
凡 ——
(a)
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如屬青年僱員,該假日適逢憑藉《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第57章,附屬法例C)不准在工業經營中僱用該僱員的日期,則該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日的翌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或 (由2001年第7號第9條修訂)
所以不合法
多謝閣下查詢。
首先,請閣下先翻閱僱傭合約或貴機構的相關制度,明確星期一是否《僱傭條例》中所定義的“休息日”。
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則該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日的翌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所以若確定星期日與星期一皆為《僱傭條例》中所定義的“休息日”,則當法定假日是在星期一的時候,貴機構需在翌日補回該假日。
但是,若休息日只有星期日,而星期一並非休息日只是因應貴機構的實際情況而酌情安排員工無需上班的日子的話,貴機構則可將適逢法定假日的星期一視作法定假日讓員工放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