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薪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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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閣下提供的資料,公司看來是行使共同假期年,而其截計年假時間是按公曆還是農曆年算則要看公司規定。但無論是按公曆算還是農曆計,Kwok截計時入職已超過3個月,離職時可以按比例計算。而無論按何種曆法計,放年假時Kwok所得按比例年假均多於3天。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年假歇業 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 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所以,Kwok可要求公司在2月22日之後再放取扣除3天後餘下的年假。而之後的共同假期年則由新的年度開始計算,然後離職時取回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當然,如果僱主已聲明之前給予3天的年假不會扣回,是多給僱員的,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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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