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員工是否必須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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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本會認為雖閣下轉為全職一年之久但仍僱主仍未為閣下訂明書面合約是有問題,作為員工心裡感到忐忑、不踏實屬於正常。雖然法例並沒有強制僱主必須訂明書明合約,但如僱主收到僱員有關申請,應儘快訂明書明合約及清楚列明僱傭條件,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爭拗。
至於辭職通知期問題,按《僱傭條例》情況如下:
在無試用期或在試用期之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1 個月通知。
另外,雖然僱主未有書面合約給閣下簽,但若口頭已跟其講過待遇及福利,則口頭合約也有效,倘其工作時間已符合 4.1.18 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則其待遇福利及享受的權益就受《僱傭條例》保障,而沒所謂全職、兼職之分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