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通知期內, 可否請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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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規定,任何員工已連續受僱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者,則產生了連續性僱傭關係,已受勞工法例保障。如遭僱主解僱,可追討代通知金。如僱傭雙方沒有訂明通知期,一般以一個月工資計算。若另有協議,按訂明的期間計算,但不得少於七天。
僱員在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基本上,WC閣下,不管是否在解僱通知期內,僱員都可以請假,但必需得到僱主或上司的批准。否則當作曠工論,而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在僱員缺勤的情況扣除工資,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另外,僱主也有可能根據《僱傭條例》9條,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條例表明僱員(i)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ii)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iii)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iv)慣常疏忽職責;
多謝 閣下查詢。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