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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on 713, Termination and Contract

by banana, Monday, January 01, 2018, 13:58 (2990 天前)

1. 公司計算員工AL,SL,ML都好似唔係用713去計,問過公司人事部,佢話用basic salary計,同埋我地唔係用calendar day 計,例如12月,5day同事就係21日既working days計,佢地既計法就會用我basic $10000/21*3日年假。想請問咁樣係咪唔岩?就算唔係calendar day,咁跟番713條式,好似都係要365-無薪日數?
2. 同埋,我平均每個月都有ot錢,大概每個月都有4000左右,我又有問過人事部,佢地話平均唔過20%,可以唔計?即係點?
3. 仲有,我地公司係有雙糧,不過佢個雙糧係叫year end bonus,咁係咪713 salary既一部分?係咪都要納入平均12個月工資?我聽有同事講,佢之前交通意外,炒車,同公司拎過長病假,大概2個月,4/5出糧比佢。最後佢12月睇番個bonus扣左錢,銀碼大概同之前病假扣過既錢差唔多,咁係咪唔得?公司有無犯歧視啊?
4. 我同公司簽個份合約係有寫明要做滿3年先可以有雙方term既行動,條款無寫如果要term,要賠幾多或者點做。咁我做滿左2年,想走,咁到底我要唔要賠番1年通知期金佢?
5. 如果公司係三年內想term左我,係1月term,咁我仲有無按比例有double pay?公司係每年12月尾出bonus。

Questions on 713, Termination and Contract

by banana, Monday, January 01, 2018, 14:16 (2990 天前) @ banana

同埋,公司ot補假,如果離職前都放唔到,係咪可以叫公司比番錢?但人事部話staff handbook寫ot補假唔會計錢,只可以放假,如果離職前安排唔到放假,都無辦法。係咪要蝕比公司?
仲有,我有個part time同事,之前因為福利麻麻,但工作表現好,而被直屬主管建議到以agency 請人但都係係同一個工作地點番工,個agency係幫我地公司請人,我見到佢份合agency合約係寫住under client xxxxx,咁年資係由做pt個日計起定agency計起?佢話由pt轉去agency 個次,人事部係有計埋未放既大假比佢,咁係咪無哂年資啦?但係個日期係緊密接住,咁咪即係比公司呃左?無幾耐,個agency又唔做,個同事終於變番正式ft員工,咁又由頭計年資啊?

Questions on 713, Termination and Contract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12, 2018, 11:20 (2979 天前) @ banana

1.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太多超時工作(OT)條文,只有針對OT薪酬是否計入每月平均工資內的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所以 閣下的問題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員工手冊)為準!
當然,僱員如有累積OT補假,僱主不可無理剝削,根據 閣下提供資料,假設 閣下要求離職前放取補假,但僱主拒絕並不補發薪金,因這是違反了合約規定,僱員有權追索。相反,如僱主可以給予離職前僱員放取補假,但僱員拒絕放取則等同自行放棄補假,僱主有權不予補薪。
所以,如需準備回答上述問題,請 閣下提供合約或員工手冊內容,以及 閣下申請放假的經過等。

2. 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要參考多方面, 閣下指出了人事部已為你part time同事作第一份合約的年假結算,再簽第二合約作聘請,這是否表示僱主已支付解僱補償呢? 如是則年資已斷。而你同事再轉為正式員工,期間只要沒有產生任何終止/解僱行為,可視合約是連續性受僱的,自然年資亦屬連續性。

閣下所提出的他人例子較為複雜,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Questions on 713, Termination and Contract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05, 2018, 10:24 (2986 天前) @ banana

1. 多謝 閣下查詢,請詳細告知何謂“713”計算? 提供以下法例條文供閣下參考: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但休息日(假設星期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當然,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星期六是公司提供的無須上班日屬無薪。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2. 僱傭條例規定超時工作薪酬(O.T.)若屬固定性;或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則僱主在計算年終酬金、產假薪酬、侍產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等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所以, 閣下的每月$4000的O.T.款項是否計算在“工資”內則要看是否符合固定性或不低於月薪的20%其中之一條件,這裏如需準確解答則需要 閣下告知你月薪金額或OT性質。

3. 根據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不包括在“工資定義”內,即是說每月平均工資計算是不可納入年終酬金的。
至於公司是否可因僱員病假有權扣減部份年終酬金,則要看僱傭合約中有否針對年終酬金發放有書面條款或條件,如無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只要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款額則是僱傭合約內雙方指定的款額。
當然,如僱傭合約沒有指定年終酬金款額,則年終酬金為「到期支付日」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所以,這裏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僱傭合約條文。

4及5.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的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或 相應的代通知金
所以, 閣下離職與否完全可自行決定,只要符合法例或僱傭合約的要求,即合約議定所需的通知期。當然,如違反合約受僱滿3年才可離職的規定時合約是否有需要作賠償條文,當然這個賠償亦要符合法例求,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所以,這裏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僱傭合約條文。

至於公司作出解僱,則僱員只要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就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即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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