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法定假日(勞工假),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至於公眾假期(銀行假)則不受僱傭條例規管,而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根據法例,勞資審裁處處理的僱傭合約訴訟,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至於在職期間,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及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lrd/Chi_statutory_time_limits_claims.pdf)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進一步資料,如:合約是列明法定假期跟隨僱傭條例勞工假,或是跟隨合約規定銀行假? 僱主有否表示過公眾假期放假不扣薪? 所以 閣下放取公眾假期是否需要扣薪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法例是容許僱主扣還預支或多付工資,而僱主或僱員如有權益受損可於6年內透過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提出追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