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放年假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至於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不過產假、年假不得計算在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所以,法例無規定僱員離職通知期內不得放取已累積的有薪年假,但有『年假放取是需要僱主、僱員雙方協商後指定』的規定,僱員單方面放取是不可行的。當然,終止合約時如有累積年假,僱主需支付未放取的年假工資予僱員。
還有,年假不得計算在通知期內的規定,故 閣下要留意正式離職日可能有機會被僱主延長。如有需要放取假期,建議 閣下與僱主達成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