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任何情況下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a) 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每滿一年 ( 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可獲其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
(b) 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日/件薪),則根據連續性合約為該僱主 工作每滿一年 ( 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可獲從其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 為依據的 18 天工資。
根據 閣下提供資料,閣下之員工乃屬「日薪」員工,符合4.1.18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因此,在計算有關遣散費款額時應以上述條例的(b)項方法計算,即:
日薪$900 x 18天 x 服務年資5年 = $81000,即 閣下上述日薪計算公式是對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