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領取資格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再符合一些特定條件是可享長期服務金(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閣下提供的資料指出, 貴公司僱傭合約規定60歲為退休年齡,這是優於法例65歲領取長服金的規定,所以 閣下退休規定應以合約為準! 而非法例。請參考下列法例條文: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以上述為前提下,加上2012年後 閣下以每年續約方式繼續受聘,以此來看 貴公司亦可能已界定 閣下為退休續聘。所以,我們認為 閣下在完成本年度合約後不被公司續約,是不會影響 閣下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反而計算長期服務金時要納入整段年資於公式內,包括每年續約的年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儲先生/黃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