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比預產期遲了5天出生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規定,產假之放取基本為預產期前四後六,但法例亦有彈性處埋,可向公司申請最少預留前二後八放取產假。按照 閣下情況,與公司達成協議申請產假放取為前一後九亦無不可。當然,10星期產假如需有薪則要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根據雙方協定, 閣下產後九星期應為正式生產日翌日起開始計算,預產期至正式生產日則為額外產假屬無薪(18/11-22/11),產後假期應由正式生產日翌日(23/11)起計9星期(24/1),所以25/1為上班日期是正確的。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