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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anuary 18, 2018, 16:14 (2973 天前) @ Jack

多謝 閣下查詢。請就員工跌傷提供更多資料,屬工傷?(工作期間受傷),屬非工傷?
假設跌到屬工傷,則非單純病假來計,而是屬於工傷病假,僱主要在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內要呈報勞工處,而僱員放取工傷病假期間*,僱主亦需支付4/5工傷病假錢予受傷員工,直至工傷病假完結,或者勞工處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後或作出判傷後。(*員工放取工傷病假需提供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予僱主)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假設跌到屬非工傷,則員工放取病假需提供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予僱主,病假紙上醫生已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根據僱傭條例,如病假需享4/5薪酬則要符合下列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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