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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內請假

by Js, Monday, January 22, 2018, 02:22 (2969 天前)

8/1 向公司遞信辭職,Last day 應該係7/2,我要求提早走,即Last day為31/1
咁當中1/2-7/2代通知金點計?同埋公司係咪可以係我一月份工資到扣除代通知金?如果唔夠扣又唔補錢,公司係咪可以追討番我?
另外由18/1開始我就請左病假,但我無醫生紙,公司有無權追番我病假無醫生紙期間的代通知金?

通知期內請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anuary 24, 2018, 17:12 (2967 天前) @ Js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無試用期或過了試用期,僱主或僱員如終止合約必須給予相應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工資計算:「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日/月數 = 代通知金。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你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你在通知期內要求提早走七天,就需要補償七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補償給僱主,工資計算如上文。通知期內除了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病假等可以不上班外,其他日子需按你合約所訂,是必須如常上班的。
假如你放取“病假”但無法向僱主提供註冊醫生開納的有效病假紙,可被視為缺勤,這些缺勤日數除可被扣薪及不可以抵銷通知期日數外,僱主亦有權向您追討18/1開始至7/2期間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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