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內請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無試用期或過了試用期,僱主或僱員如終止合約必須給予相應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工資計算:「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日/月數 = 代通知金。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你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你在通知期內要求提早走七天,就需要補償七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補償給僱主,工資計算如上文。通知期內除了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病假等可以不上班外,其他日子需按你合約所訂,是必須如常上班的。
假如你放取“病假”但無法向僱主提供註冊醫生開納的有效病假紙,可被視為缺勤,這些缺勤日數除可被扣薪及不可以抵銷通知期日數外,僱主亦有權向您追討18/1開始至7/2期間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