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佣金應如何計算
本人受僱於一本地微企,從事銷售工作。合約訂明每月銷售額如能超越港幣十萬(下稱「銷售目標」),即可享有相等於超出銷售目標金額的5%作為佣金。
例:假設該月的銷售額為港幣二十萬,所享佣金為 (200000-100000) x 5% = 港幣五千
合約同時列明佣金為兩部分發放:
第一部分(佔總額百分之六十)會於結算月的下一個月發放,
假設12月份所享之佣金總額為港幣五千,當中港幣三千會於1月份發放;
第二部分(佔總額百分之四十)會於客戶付清有關訂單之貨款月份的下一個月發放,
假設12月份所享之佣金總額為港幣五千;
同時所有於12月份產出之訂單,客戶待至2月才付清有關訂單之貨款;
有關部分之佣金(港幣二千)會待至3月才發放。
本人將於1月底離職,現在希望釐清2個事項:
1. 本人是否可以享有12月或之前所享佣金之第二部分?
[即是指於12月份產出之訂單,惟客戶尚未付清貨款之部分(佔12月總佣金百分之四十)]
2. 1月份的佣金(如有)能否享有(包括第一及第二部分)?
情況或許比較複雜,故此希望 貴司 賜教!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