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太多超時工作的條文,只有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所以,關於超時工作的安排及處理(無論補薪/補假)均屬公司內部行政。不過 閣下的公司就超時工作的安排推行新措施時,必須就以前的所有超時工作向僱員作出補償(補薪/補假),否則僱員有權追討。
當然,新例實施後“所累積”的OT補假,如僱主按例給予時間放取OT補假,僱員拒絕,則超出的OT補假僱主是有權按規例扣除;相反,僱員按例申請放取OT補假,但僱主不批准並扣除超出的OT補假,則屬無理剝削,僱員是有權追討的。(註:這裏是假設了OT是可累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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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