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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26, 2018, 15:47 (2965 天前) @ Choi Ming siu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沒有「停薪留職」規定,但有僱員在以下情況可視作被停工的條文,包括: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法例條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以及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的案例而言,「停薪留職」必須雙方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均屬違反合約是無效的,一旦僱員不獲支付工資日數超出上文所指總和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即可被視為停工,而僱員遭停工可視作解僱。
當然更無強制辭職一說,如僱主單方面實行上述行為亦可視作解僱,僱員有權追討法定權益,捍衛自身權益。假如你同意「停薪留職」,期間 閣下仍屬該公司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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