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勞工假)薪酬。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假設,假設 閣下月薪為$15,000,休息日有薪,受僱期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按法例首3個月法定假日無薪,第四個月開始法定假日屬有薪。以1月1日元旦為例:
‧在9月至12月賺取的工資:58,548元,包括工作119天(即122天-3天法定假日,包括國慶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所賺取的工資及假期款項
‧在9月至12月放取的假期:19天全薪假期,包括:18天休息日、1天法定假日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3天無薪法定假日,因屬無薪故須予剔除的款額為「0」
‧計算該4個月期間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58,548 - 0(元) / 122 - 3天 = 492元
請 閣下進一步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