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
另外,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公式: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有關法律條文,詳閱: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現作出以下假設:
1. 閣下2016年10月1日入職,2017年9月30日後獲取12天有薪年假
2.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15日(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1+30+31+31+15=138日),計算 閣下按比例年假公式是138天 / 365天 x 12天 = 4.53天 (進位至5天)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不過,由於 閣下未有確實提及入職日期及離職日期,以及公司2016-2017期間有否作共同年假計算等關鍵資料,故我們只能用上述假設作為例子,請提供資料以便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