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 或 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相應代通知金
就 閣下個案而言,1月4日入職,2月3日離職,屬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是無需通知期 或 無需代通知金。如2月4日才離職則屬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