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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年假及事假申請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February 02, 2018, 15:55 (2958 天前) @ 陳惠心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即僱員不可以單方面決定放取。法例亦無“事假”相關條文,所以申請事假和批准與否全在於僱主,即雙方協定。

另外,法例規定有薪年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放年假有機會令通知期延長。當然,如需要彈性處理,則雙方要達成假期安排協定。
另外,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還有,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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